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要求而提供予凯敏证券有限公司及/或凯敏证券有限公司相关的控股公司/子公司/联属公司(统称“凯敏证券”)的客户。本声明中所提及的术语与客户协议书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1. 披露义务
- 1.1
- 客户需不时向凯敏证券提供与开立或延续帐户、开立或延续信贷融资、提供股票经纪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或透过凯敏证券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数据。同时,有一部份数据是凯敏证券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加以收集的。
- 1.2
- 如客户未能提供该等数据,则凯敏证券将无法代理客户开立或延续帐户、开立或延续信贷融资、提供股票经纪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或透过凯敏证券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 1.3
- 所有数据均以开始或延续正常业务联击而向客户收集。客户使用凯敏证券网站、平台、APP,或客户申请或使用由凯敏证券提供的其他服务时,亦可收集与客户有关的数据。
- 1.4
- 本声明可由凯敏证券不时修改、修订或更新,并为客户与凯敏证券订立的所有合约、协议及其他具约束力安排的主体部分。
2. 个人资料之使用
- 2.1
- 使用凯敏证券持有的有关客户、客户的代理人或客户的担保人(如有的话)的个人资料,可用于根据有关协议书的槼定来维持和运作帐户、分发研究报告、对交易对手实施强制执行、风险评估、履行有关“认识你的客户及为评估客户的投资合适性而进行尽职审查”的监管槼定以作出任何其他直接有关的用途。该等数据将予以保密,但凯敏证券可提供该等数据给︰
- (a) 向凯敏证券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管理、电讯、电脑、股票交收、印刷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人仕;
- (b) 遵守凯敏证券保密原则的任何第三者;
- (c) 客户与之有业务往来或将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 (d) 任何凯敏证券的实际或可能指定人,或者与客户相关的凯敏证券权益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 (e) 凯敏证券因应法律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仕;
- (f) 经客户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仕;
- (g) 凯敏证券因应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仕;
- (h)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对其作出报披露的任何人仕;
- (i) 於开立帐户时以及于每年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任何检讨时进行审查的任何人仕;
- (j) 证监会、交易所及任何遵照彼等的槼定或数据要求或任何适用法律的监管机构、代理、机关或人仕(如适用)。
- 2.2
- 本声明所载内容概不限制客户在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权利。
3. 目的
- 3.1
- 有关客户数据,凯敏证券会用于︰
- (a) 为客户提供日常运作服务和信贷融资服务;
- (b) 进行尽职审查或信贷检查;
- (c)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 (d) 确保客户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 (e) 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有关的投资服务或相关产品;
- (f) 推广投资服务和相关产品;
- (g) 确定客户未付或应收款项;
- (h) 收回为客户所亏欠的款项或为客户垫付的证券;
- (i)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要求,凯敏证券须予披露的数据;
- (j) 根据凯敏证券为遵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洗黑钱活动、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任何其他活动的任何计划就於凯敏证券内共用数据及信息及/或数据及信息的其他使用而遵守任何义务、槼定、政策、进程、措施或安排;
- (k) 所有其他附带或相关目的以及客户可能不时同意的其他目的。
- 3.2
- 在履行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凯敏证券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客户所提供的或凯敏证券其后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客户私人数据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他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数据进行校对、比较、转换和交流,以便确认该等数据的可靠性。
4.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 4.1
- 凯敏证券拟可使用及/或转送客户的数据给凯敏证券作直接促销,而凯敏证券须为此目的取得客户同意(其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为此目的而使用客户数据的许可仅属自愿性质。因此,请注意以下两点︰
- (a) 由凯敏证券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系详情、产品与服务、投资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财务背景可被用于直接促销凯敏证券的投资或有关金融产品及服务;
- (b) 若客户不愿意凯敏证券使用及/或转送个人数据作直接促销,客户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 4.2
- 为表明同意/不同意使用客户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必须填妥客户协议书中的“拒绝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要求”。
- 4.3
- 若客户不希望凯敏证券使用客户的数据或将其数据提供予他人作上述直接促销用途,并希望凯敏证券告知该等其他人仕停止使用客户数据作直接促销,客户可于客户协议书中提出,或于任何其他时间通知凯敏证券。
- 4.4
- 若未有填妥客户协议书或发送通告予凯敏证券,即代表凯敏证券可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5. 查阅及修正的权利
- 5.1
- 在符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之下,任何人仕︰
- (a) 有权查找凯敏证券是否持有客户的数据并有权取得该等数据;
- (b) 有权要求凯敏证券更改有关客户的不正确数据;
- (c) 有权查找凯敏证券拥有该些数据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凯敏证券所持有客户私人数据的种类。
- 5.2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款,凯敏证券有权就处理任何客户查阅数据要求而收取合理的费用。
6. 要求查阅或修正之通知的联繁人
- 6.1
-
任何人仕如欲查找数据或更正数据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销的数据或查找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数据的种类等数据,请向以下人仕提出︰
私隐专员
凯敏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21楼2117室
电邮︰enquiry@vhermes.com.hk